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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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88號
原   告  陳毓筠
訴訟代理人  周廣博
被   告  卓迪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凌浚兼

歷審裁判

  • 臺東簡易庭 103 年度 東小 字第 88 號裁定(103.08.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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