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小字第88號原 告 陳毓筠 訴訟代理人 周廣博 被 告 卓迪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