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債權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瑞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權人 陳報之 凱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瑞娟已死亡,請陳報最新合法法定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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