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78號
原 告 銳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全
送達代收人 杜錦萍
被 告 羿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28條第1項分別訂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高雄市○○區○○○街○○○號
,此有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紙在卷可稽,依上揭
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