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