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訴之聲明所示各項請求之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