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蔡林美鏡 即大揚工程行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展晟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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