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