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影本等文件可證,並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張為憑,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應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