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育朋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031號、30032號、305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蕭育朋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蕭育朋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竊盜、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經送監執行。其於假釋期間,仍不知悔改,先後為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103年8月19日下午5時2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
街○○號前時,見 邱文標 將騎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上址,並將該機車鑰匙放置在車前置物籃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邱文標離開,無人注意之際,利用邱文標遺留之機車鑰匙竊取上開機車後騎乘離去,並於103年8月24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東山路口,將上開機車借予不知情之友人 安勤富 騎用。為警於103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加油站附近巷內尋獲上開機車(業已交還邱文標)。
㈡於103年10月29日上午7時5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前時,見 任冲 將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上址,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任冲離開後疏未關鎖車窗、車門,亦未取走該車鑰匙之際,利用 任沖 遺留之該車鑰匙,竊取該車後駕車離去,嗣於不詳時日,將該車棄置在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後為警尋獲(業已交還任冲)。
㈢於103年11月2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某地,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少許置於吸食器內,以火加熱燒烤,使之產生白煙,再以口鼻吸入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此部分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經檢察官偵查中),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下午5時前不詳時點,在臺中市區內,駕駛其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蕭育朋前於103年11月1日凌晨6時12分至6時25分許間某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前竊取,其此部分所涉竊盜罪嫌,另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8337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822號審理中),嗣因受所施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影響,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與 黃聰穎 等人之車輛發生碰撞(詳如附表所示)後逃逸。嗣於同日晚上5時53分許,蕭育朋復駕駛上開車輛,至臺中市○區○○路○○○○號「中國石油建成加油站」時因縱火未遂(此部分所涉放火未遂罪嫌,另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8337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822號審理中),為警當場逮捕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暨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修正條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之罪,依法得獨任進行審理程序。再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育朋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下稱:
警1卷,第5至7頁、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下稱:警2卷,第5至6頁、103年度偵字第30530號,下稱:偵查卷,第76頁反面至77頁反面、104年3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文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1卷第11至12頁)及證人即被害人任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卷第7至8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影本2份(見警1卷第14頁、警2卷第16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見警1卷第25頁、警2卷第15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見警1卷第26至28頁、警2卷第9至14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下稱:警3卷,第16頁)、尿液檢體對照表影本(見警3卷第17頁)、臺中市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警3卷第18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偵查卷第9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見偵查卷第10至11頁)、照片13張(見偵查卷第15至18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見偵查卷第20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影本(見偵查卷第26至27頁)、照片19張(見偵查卷第29至34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見偵查卷第35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影本(見偵查卷第36至40頁)、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見偵查卷第41頁)、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見偵查卷第43至45頁)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蕭育朋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汽機車代步,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其行為實值非難;又被告明知服用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毒品後駕駛汽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駕駛汽車上路,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並肇事撞及他人車輛,其行為實值非難。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遭竊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邱文標、任冲(警1卷第15頁、見警2卷第3頁),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發生時間│事故地點│受損車輛│├──┼──────┼─────────┼──────────────┤│1│103年11月2日│臺中市○區○○路與│黃聰穎: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下午5時22分│府後街口│用小客車│││許│││├──┼──────┼─────────┼──────────────┤│2│103年11月2日│臺中市○區○○路│ 呂金泰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下午5時45分│217號前│用小客車│││許││ 江丞偉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3│103年11月2日│臺中市○區○○街與│ 施瓊華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下午5時50分│居仁街口│通重型機車│││許││章豪: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謝易霖 :自行車、車牌號碼│││││2373-G6號自用小客車、363-CTF│││││號普通重型機車│││││ 張銘凱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吳黛莉 :自行車│││││ 曾奕融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黃俊霖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司明如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樊僅業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郭國乾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