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87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迪凌 即徐嘉
伶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8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01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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