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97號
聲請人 周秋芬
相對人 許耀文
兼代理人 陳韻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97號返還停車位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8日上午11時46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李忠霖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周秋芬 到
相對人 陳韻茹 到
兼代理人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以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正出售坐落於高雄市○○
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03
之11號8樓)之地下一樓機械式停車位編號33號予聲請人,
給付方式:(一)聲請人當場給付相對人陸萬元,並由相對
人當場收受無誤;(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
前將上開停車位騰空交付予聲請人,如逾期未履行,相對人
同意將占用上開停車位之物品視同廢棄物並任由聲請人處置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周秋芬
相對人兼代理人 陳韻茹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