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97號
  聲請人   周秋芬
  相對人   許耀文
  兼代理人  陳韻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197號返還停車位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8日上午11時46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李忠霖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周秋芬 到
相對人 陳韻茹 到
兼代理人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以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正出售坐落於高雄市○○
  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03
  之11號8樓)之地下一樓機械式停車位編號33號予聲請人,
  給付方式:(一)聲請人當場給付相對人陸萬元,並由相對
  人當場收受無誤;(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
  前將上開停車位騰空交付予聲請人,如逾期未履行,相對人
  同意將占用上開停車位之物品視同廢棄物並任由聲請人處置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周秋芬
         相對人兼代理人 陳韻茹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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