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許瑞君
訴訟代理人  古金堂
被   告 佑盛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用中
       劉東榮劉欽明
       江順得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