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266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上列原告對被告 蕭德發 、 陳仙田 提起撤銷贈與等事件,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7,656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已繳4,08
0元,尚餘7,810元未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