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潘玉琴
訴訟代理人 柯健■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余淑英 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
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