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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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140號
原 告 陳國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峻豪
人
被 告 莊世皇
謝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本院
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元,及被告風淩網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被告乙○○自
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被告 莊世昌 、丁○○自民國一一○
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公司)、乙○○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乙○○為風淩公司負責人,被告丙○○為風淩公
司總經理,被告丁○○則為風淩公司副總經理,其等明知不
得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僅以招攬會員即給
予報酬之方式進行傳銷,仍以招攬會員即給予報酬之方式從
事傳銷。原告不察,投資新台幣(下同)59,700元加入會員
,致受有損害,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59,7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同案原
告甲○○起訴之部分經本院另為裁定)。
三、被告部分:
(一)丙○○以:我只是行政人員,僅負責行政業務,未參與風
淩公司財務,錢也不在我身上,原告跟我請求不合理,且
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
理辦法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上訴中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丁○○以:我只是行政人員,未參與風淩公司經營策略及
財務,也未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我也是受害者,且刑事
案件上訴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風淩公司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
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
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亦有明文
。該規定除在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
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亦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
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號
裁定意旨參照)。是倘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而違反上開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
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次按民事共同侵權行為,只須各行為
人之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
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已足,與刑事之共
犯關係不同,即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是否有共同謀意,
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民事裁判要
旨參照)。
(二)查丙○○為風淩公司總經理,與乙○○共同擬定風淩公司
多層次傳銷制度並據以執行,綜理風淩公司一切業務;丁
○○則為風淩公司副總經理,招攬民眾成為傳銷商、分享
傳銷商發展組織等重要業務。乙○○、丙○○、丁○○自
民國104年3月間起至105年7月31日止,以風淩公司名
義經營多層次傳銷,在風凌公司高雄總部、臺北分公司(
臺北市○○區○○路○○○號4樓)及臺中分公司(臺中市
○區○○○道○段○號3樓A座),定期召開說明會及透
過傳銷商個別招募他人之方式,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
成為傳銷商。運作模式:以附表所示包套課程為傳銷商品
,民眾購買任一套課程(1個經營權,俗稱1球)即成為
傳銷商,依包套課程之售價分為三級:一次繳交3,900元
(視為3,000PV)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課程者為銀級傳銷
商;一次繳交9,900元(視為9,000PV)購買附表編號1
至3所示包套課程者為金級傳銷商;一次繳交19,900元(
視為18,000PV)購買附表編號1至6所示包套課程者為
鑽石級傳銷商。同一傳銷商至多可購買3套課程(3球,
不限同等級),購買後持課程卷參加風淩公司舉辦之「成
功方程式」或「鑽石成功方程式」課程以受領商品。獎金
制度:傳銷商自行或因其同組織之傳銷商招攬下線購買課
程商品可獲得以下4種獎金:⑴推薦獎金:銀級、金級、
鑽石級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依序可領10%、12%、15%。
⑵安置見點獎金:不論推薦或安置,凡有經營權產生即可
領取該聘級經營權的1%,金級傳銷商可領5代即5%,
鑽石級傳銷商可領10代即10%。銀級傳銷商則無此種獎金
。⑶對碰獎金:按日計算傳銷商依雙軌制發展之組織業績
,以小邊業績的10%至15%計算對碰獎金,銀級、金級、
鑽石級傳銷商每日最高可領之金額依序為3,000元、2萬
元、4萬元。⑷輔導對等獎金:當下線領到對碰獎金時,
金級傳銷商可領往下5代內每位傳銷商所得對碰獎金的5
%,鑽石級傳銷商可領往上2代、往下8代內每位傳銷商
所得對碰獎金的5%。銀級傳銷商則無此種獎金等事實,
為原告、丙○○及丁○○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69至272
頁),且據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證資料核閱屬實,並有系
爭刑案判決可佐。而風淩公司、乙○○經合法通知,並未
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
審酌一切證據資料,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丙○○、丁○○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按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
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乃透
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藉由
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
,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此種行銷方式因可透
過人際關係快速擴展,且傳銷商易因獎金報酬之誘引而為
不理性交易,衍生嚴重之經濟、社會問題,故有必要立法
予以管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立法理由參照)。又
多層次傳銷,並非均屬不正當之銷售方式,苟參加人所得
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參加,
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且賴於新進會員
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後參加者繳
交之費用支付獎金予先參加者,如此銷售體系將致獲取利
潤之機會相對減低,因後參加者無法覓得足夠人頭加入,
即遭經濟上之損失,成為血本無歸之受害者,而發起或推
動之人並無風險且享暴利,無疑破壞市場機能,易造成社
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則加以禁止(司法院釋字第
60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條明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
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
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蓋若多層次傳銷先加入者之經
濟來源,主要來自其所介紹加入者所繳交之加入費用,而
非由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所獲合理利潤,依一定比例分
配予相關傳銷商,即已脫離多層次傳銷應著重推廣、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本質,而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又多層次傳銷
藉由傳銷商組成銷售網路,亦即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
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
際網絡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此種銷售模式雖與傳統
商業型態不同,但組成此種多層級架構目的在「銷售商品
或服務」之本質並未改變,故「傳銷商品或服務」必須「
確實」提供及使用,方屬正當之多層次傳銷,倘若商品或
服務未確實提供及使用,傳銷事業僅是以形式上商品或服
務之交易,作為向傳銷商收取費用並據此發放經濟利益之
幌子,即構成「商品虛化」。易言之,若傳銷事業與傳銷
商之間就傳銷商品之交易流於形式,傳銷商購買商品並非
基於該商品之使用或交換價值,購買後有無實際取得(受
領)商品無關緊要,僅為取得介紹他人參加的資格,並藉
由不斷介紹他人加入(發展組織)以領取高額獎金,傳銷
事業則依賴新加入的傳銷商收取高額費用,再利用發放高
額獎金給已加入之傳銷商吸引其等介紹更多人加入以繼續
營運,傳銷商品因而流為形式表徵或脫法工具,整個傳銷
體制勢必演變成須不斷有新進傳銷商加入並挹注資金方得
以繼續運作之狀態。最終,後加入之傳銷商會因無法再覓
得足夠人頭加入而血本無歸,發起或推動之人則無風險並
已享得暴利,即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禁止之變質
多層次傳銷。
2、風淩公司與傳銷商間就傳銷商品之交易流於形式:
⑴實際授課時數不足:
風淩公司於104年5月間向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
會)完成報備時,雖表明附表所示6種傳銷商品課程授課
總時數共16小時,惟經公平會人員實地查訪發現總時數僅
有小時後,方 向公 平會報備變更(原報備及變更後之各種
課程時數如附表)。風淩公司實際提供予傳銷商課程商品
之授課總時數均不足且差距甚多,有公平會函文檢附之實
地檢查記錄等可佐。而風淩公司在傳銷商入會時發給傳銷
商之事業手冊,其中就「產品(課程)介紹」之章節,均
載明附表所示6種課程授課總時數為16小時,直至遭公平
會發現授課時數不足,始於105年4月7日將事業手冊中
此部分記載變更為總時數6小時,並重新印製後發給傳銷
商等情,亦有訴外人即傳銷商 秦淑珍 提出之16小時版事業
手冊1本(印製日期為104年12月7日)、訴外人即傳銷
商 余永甯 提出之16小時版事業手冊1本(未載印製日期)
、訴外人即傳銷商 張哲豪 提出之6小時版事業手冊1本(
印製日期為105年4月30日)、訴外人即傳銷商利河伯工
房經貿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 熊煜憲 、傳銷商 簡美鶴 及紀蘇
淑女提出之6小時版事業手冊各1本(印製日期均為105
年6月1日)可參,足認風淩公司自104年3月開始實施
多層次傳銷行為時起至105年4月20日止,發給傳銷商之
事業手冊中就附表所示課程商品之授課總時數均記載為16
小時,明顯與實際授課時數(6小時或不足6小時)不符
。
⑵風淩公司之傳銷商品售價並非合理市價:
附表所示6種課程商品即鑽石級商品之售價為19,900元,
實際授課時數約6小時,故每小時課程售價約3,317元(
計算式:19900÷6=331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而附
表所示課程之授課講師,除訴外人悟心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吳○○為外聘講師外,其餘講師均為風淩公司人員
,計有丙○○、丁○○、訴外人組訓部副理蔡○○、商開
部經理蘇○○、首席講師孟○○等5人,其中外聘之講師
吳○○另在IGS天賦智能教育學院與其他講師共同開設「
核心幹部管理實務認證班」,教授企業核心幹部管理實務
之相關課程,收費為11,900元,授課總時數30小時,換算
每小時收費397元(11900÷30=397,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遠低於風淩公司課程商品之售價乙節,有公平會10
5年8月29日公競字第1051460898號函所附之附件14風淩
公司提供給公平會之課程商品講師名單、學經歷及當時市
場上類似課程收費情形1份可參。另當時市場上亦有「衛
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平會報備於104年至105年間
以多層次傳銷制度販售「菁英培訓課程A」、「菁英培訓
課程B」等同為行銷課程之商品,前者課程收費及授課時
數為1,800元、3小時又30分鐘,後者收費及授課時數則
為1,500元、4小時,換算每小時收費分別為514元(計
算式:1800÷3.5=51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375元
(計算式:1500÷4=375)乙節,亦有公平會110年4
月23日公競字第1100005032號函及所附衛鴻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課程資料1份可參,收費同遠低於風淩公司課程商品
之售價,足認風淩公司課程商品之售價高出市場上類似商
品售價6至8倍之多,顯非合理市價。
⑶傳銷商受領課程比例偏低:
依風淩公司自行統計並提供給公平會之資料顯示,自104
年4月起至10月止,以每月入會(購買商品)之傳銷商人
數及實際上課(受領商品)之傳銷商人數計算,上課率依
序為67.5%、65.3%、63.9%、70.6%、56.5%、66.1%
、68.6%等情,有公平會105年3月23日公處字第000000
號處分書附件17之會員參加人數及其使用商品課程比例明
細表1份可參,足認傳銷商購買商品後,實際受領之比例
介於56.5%至70.6%之間,亦即至多僅有約7成。嗣因當
時訴外人即承辦風淩公司報備案之公平會科員蘇○○提醒
風淩公司,應要求購買課程之傳銷商上完課程,否則容易
變質為非法多層次傳銷,風淩公司方於104年12月2日向
全體會員公告,稱自104年12月16日起新入會者須完成課
程始具備領取組織獎金之資格,此部分業據乙○○於偵訊
、證人蘇○○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述在卷,並有風淩公司
104年12月2日風組字第000052號行政告1份可參,足認
風淩公司於經公平會科員提醒而強制傳銷商上完課程始得
領取獎金之前,傳銷商購買課程後實際受領之比例偏低。
⑷自104年3月起至105年4月止,諸多傳銷商以高於市價
約6至8倍的價格購買風淩公司如附表所示課程商品(共
16小時),但在風淩公司尚未強制傳銷商上完課程始得領
取獎金之前,卻僅有5至7成的傳銷商實際受領商品(上
完課程),且傳銷商所受領之商品授課時數明顯不足(只
有6小時),亦即風淩公司長久以來均未確實提供商品給
傳銷商,然傳銷商不僅未表異議,更以驚人的速度累積人
數,可見附表所示傳銷商品課程本身對傳銷商而言實屬無
關緊要。
⑸是以,風淩公司自始未確實提供傳銷商品,僅是形式上給
付課程(販售16小時課程,實際授課卻僅有6小時),以
作為向傳銷商收取高額費用之理由。而傳銷商在因公平會
介入致風淩公司要求上完課程始能領獎金之前,不僅有將
近3成之傳銷商購買課程卻不受領(上課),更有眾多傳
銷商不斷的介紹他人加入,顯示傳銷商購買附表所示傳銷
商品,並非著眼於該等課程本身的價值,風淩公司與其傳
銷商之間就本件傳銷商品課程之交易明顯流於形式,已構
成「商品虛化」。
3、風淩公司傳銷制度使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
源:
⑴風淩公司傳銷商品無重複使用性致使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
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風淩公司之鑽石級傳銷商品課程實際授課時數為6小時,
授課內容主要在教授網路社群軟體(Facebook、Line、微
信)之功能、介紹小P網、利用上述社群軟體進行網路行
銷,開發商家至小P網上架販售商品,以及商品上架之流
程等(課程名稱及授課大綱如附表),有風淩公司印製之
事業手冊、風淩公司提供給公平會之授課講義「鑽石成功
方程式商開培訓實戰篇V5.0版」、「網路行銷基礎概念
」、「建立正確的觀念與態度」、「目標設定與行動」等
文件、公平會人員於105年3月26日以傳銷商身分參加風
淩公司台北分公司舉辦之「成功方程式B」課程所取得之
授課講義「鑽石成功方程式商開培訓實戰篇V6.0版」1
份可參。依上述課程大綱、實際授課講義內容及僅以6小
時就能完成全部課程等節觀之,可知風淩公司傳銷商品課
程,除了教授網際網路及各種社群軟體基本操作外,主要
在教導開發商家到小P網上架販售商品所需的技巧,內容
尚不至於困難到傳銷商須投入相當大之心力及時間方能吸
收理解的程度,對大多數傳銷商而言,風淩公司之傳銷商
品課程本身並沒有反覆購買進而使用(受領即上課)的實
益,亦即不具重複使用性。故傳銷商欲求高額獎金,只能
不斷介紹他人加入,造成傳銷商之收入是以介紹他人參加
為主。
⑵風淩公司組織獎金制度之設計使傳銷商以介紹他人參加為
主要收入來源:
①細究風淩公司設計之前述4種組織獎金制度:推薦獎金為
傳銷商每介紹一人參加,可按本身之不同級別領取新加入
者所購買課程之不同比例之推薦獎金。安置見點獎金為以
傳銷商介紹參加之人數為計算獎金基礎,因採雙軌制且傳
銷商可介紹新入會之人數不限,故每名傳銷商以自己為中
心分為左右二線,最先介紹加入的前二人列為自己的第一
代左右下線,往後介紹加入者依序列為自己的第二代下線
並分列左右,依序往下,每介紹一人入會即可領取新加入
者購買課程之PV的1%之安置見點獎金,鑽石級傳銷商可
領至往下10代,故實質上是依傳銷商介紹之新會員人數多
寡計算獎金。對碰獎金為採行雙軌制下,當左右二線業績
不相同(大邊、小邊)時,按日以該組織小邊總PV的一定
百分比(鑽石級為15%)計算對碰獎金,仍屬依據傳銷商
所發展出的組織,亦即介紹新加入的會員數量以及分置於
左、右下線排列情形領取獎金。另輔導對等獎金為當下線
傳銷商可領對碰獎金時,屬於金級、鑽石級之上線傳銷商
可因而領取前述對碰獎金的5%作為輔導對等獎金,其中
鑽石級傳銷商可領輔導對等獎金之範圍包含其往上2代、
往下8代內每位傳銷商所得對碰獎金的5%,增加傳銷商
及早進入組織成為上線之誘因,且鼓勵上線不斷介紹他人
參加以發展成多代下線,以便在其下線獲取對碰獎金時,
越早在組織中卡位排在越上線之傳銷商能獲得更高額的輔
導對等獎金。由此可知,上述4種組織獎金雖有不同之計
算方式,然實質上均是以傳銷商所介紹入會的人數多寡為
計算獎金之基準,且鼓勵傳銷商不斷拉新人加入,讓組織
持續往下發展更多代以領取高額獎金。
②於此種組織獎金制度下,造成傳銷商之認知以及實際操作
手法,均以介紹他人參加為其等主要收入來源乙節,業據
證人即傳銷商 張寶娥 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於
104年10月加入風淩公司,乙○○、丙○○、丁○○等人
上課時都宣稱可以不用購買產品、不用售貨、不用囤貨,
只要介紹朋友加入就可以領取推薦獎金。在風淩公司要賺
錢,重點要推薦下線等語;證人即傳銷商楊○○於調詢及
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於104年10月經朋友介紹去參加
說明會,介紹說繳納19,900元、主要從事組織的下線介紹
、可以賺取獎金,我就加入風淩公司,當時乙○○、丙○
○、丁○○等人在上課時都宣稱可以不用購買產品、不用
售貨、不用囤貨,只要介紹朋友加入就可以領取推薦獎金
。風淩公司會員主要是拉人賺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商張
雲晴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友人於104年12月介
紹我加入風淩公司,其上線表示可以不用購買產品、不用
售貨、不用囤貨,而且可以做商業開發,只要介紹朋友加
入就可以領取推薦獎金,在風淩公司要賺錢,重點要推薦
下線,才能領取推薦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商余永甯於偵
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於105年4月加入風淩公司
,是朋友介紹說這個蠻好賺的,主要是賺介紹獎金等語;
證人即傳銷商 俞逸萍 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均證稱:我
於105年6月加入風淩公司,若沒有拉下線就沒有收入、
領不到獎金。我在風淩公司上的6堂課程內容與事業手冊
寫的專業科目不一樣,都只是激勵人心的話術、精神喊話
,講一個遠景可以像某些上線賺那麼多錢,主要是要我們
去拉人,拉人進來就可以像上線一樣賺那麼多錢,上線也
是這樣說等語明確,可見風淩公司之組織獎金制度使得傳
銷商之收入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
4、風淩公司傳銷制度淪為金錢遊戲而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
⑴風淩公司如附表所示傳銷商品之課程並無重複使用性乙節
,業如前述,且該等課程內容於風淩公司經營期間並無變
化,業據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陳稱:風淩公司6堂課
程內容幾乎都一樣,不會因應聽眾不同而有變化,因為不
斷有新人加入,我們要從基礎開始教,不能變化等語。然
風淩公司卻鼓勵傳銷商同時買3球,亦即鼓勵傳銷商同時
購買內容相同之3套課程,以形成「黃金三角」可更快速
累積組織獎金乙節,有下列佐證:①風淩公司招商說明會
(公開招攬一般民眾入會)兼傳銷商品課程之講師 葉映伶
(葉映伶為風淩公司聘任講師乙節,見扣案之風淩公司
104年9月至11月、105年1月、5月、7月課程表、網
路商機說明會講師費明細表、風淩公司講師差旅費用明細
)於招商說明會公開向民眾宣稱:「商開賺5%,我沒有
在賺那5%的啦,我賺75%」、「我跟你說我為什麼月收
入破百萬」、「19900讓我在這邊,我用3單,智慧型的
3單要記起來,今天來的人智慧型3單,因為我的對等收
入領2倍、安置見點也領2倍,這樣好不好?同樣的業績
,可以雙倍的收入,所以等一下不可以簽1單知道嗎?因
為你那個單子key進去之後,後面人家多的有接下去了,
你的第2單就要接在下面了,然後這一段的對等獎金你就
領不到了」、「一定要智慧型的3單,我如果3單,這邊
也領2倍、這邊也領2倍,同工不同酬,不要說我沒有跟
你講清楚喔,不要加入1單後反悔,要第2單插到上面來
,不行」等語,有訴外人即傳銷商 黃建賓 等人提出之招商
說明會錄音光碟及本院刑事庭當庭勘驗該光碟之勘驗筆錄
。②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陳稱:同時買3顆球好處是
最後可以發展四條線,1顆球只能發展二條線,第2顆球
及第3顆球可以再發展二條線,一個人如果要領大筆獎金
,用3顆球就是有企圖心要發展更多條線。但一般雙向公
司的會員如果要發展組織,一定會同時買3顆球先卡位,
第2號、第3號球先卡住(指將第2號球、第3號球排成
第1顆球的左右下線),(之後介紹加入的)A、B、C
、D都會變成下線,那下線的所有業績都會算在自己這邊
,因為是無限代累積業績計算,所以先把第2號球、第3
號球買下來卡位,不一定要先發展四條線,否則(自己)
後面才買的球會變成A、B的下線,那(自己)的第2號
球就吃不到A、B的業績,這個稱做黃金三角等語。③證
人即傳銷商 蕭楚芹 於調詢及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買3
個單位(球),每個單位課程都一樣,我只上一個課程,
因為另外2個單位僅是要快速累積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
商 張雲晴 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買3顆球,因為課程
內容都相同,所以只以課程本身而言,3顆球對我沒有意
義。但當時風淩公司獎金制度就是要形成三角形,可以得
到最大效益,所以鼓勵每個加入的人買3顆球,我是因為
這樣才買3顆球,純粹是為發展獎金制度等語;證人即傳
銷商俞逸萍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我買3球的課程內容
應該一樣,但我的上線說這樣賺得比較多,可以賺三倍等
語。依此,足認附表所示課程商品本身對傳銷商而言意義
不大,購買商品之目的是在取得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並
藉由不斷介紹他人入會發展組織,以快速累積各種組織獎
金,明顯形成商品虛化。
⑵風淩公司各種組織獎金制度之設計,不僅實質上均以介紹
他人入會之人數多寡為基準,其中安置見點獎金及輔導對
等獎金的設計,更是能讓並未推廣、銷售商品之傳銷商也
能領取獎金乙節,業據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陳稱:若
我拉A當下線,雖A沒有拉新人,但我有繼續做,則A可
以領我獎金的一部分,也就是輔導對等獎金。另安置見點
獎金部分,比如我推薦第三個人並將之排給我的下線A,
A雖沒有推薦人,也可以領到安置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
商蕭楚芹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就算我不推薦人,由上
面的人丟球下來,我還是會有安置獎金等語;證人即傳銷
商余永甯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稱:獎金來源是找下線加入
,但有所謂的靜態獎金,你沒有做、有人排給你的話也可
以領獎金,因為是雙軌制,每個人下線只能排2個,上線
介紹的人多的可能就往你下面安置、擺線給你,你也會有
獎金等語明確。而風淩公司高階傳銷商所製作之「風淩小
P大商機」文宣,在風淩公司傳銷制度與其他公司傳銷制
度比較部分,關於「沒推薦到」處清楚記載:一般傳銷公
司是「只是消費者,什麼獎金都領不到」,風淩公司則是
「仍然可以領安置獎金及上線對等獎金」等文字,以及在
文宣內頁以粗體字標示「雙軌制,制度上線努力下線分得
到收入,如果完全靜態,只要跟著好的團隊一樣有源源不
絕的收入」等文字,有上述文宣可參。又風淩公司講師葉
映伶於風淩公司所舉辦之招商說明會,亦公開向民眾宣稱
:「我跟你說我為什麼月收入破百萬」、「我招攬兩個,
我說你挺我一次,我的收入挺你一輩子,這樣好不好,往
上二代對碰5%均分,她說,蛤,都沒有做也可以領喔,
我說對,你現在加入的隔天開始算。怎麼那麼好?我說,
這樣還不夠,還給你第二項,你簽單進來,你推薦的,不
是放左邊就是放右邊對不對?多的人要不要放下去?不然
沒有第三個位子,我們是二條線嘛,多的要不要丟下去?
丟一個下去你賺180,丟10個你賺1800,她說這樣比放在
銀行還要好耶,我說當然啦,1248他讓你領10層,風淩最
多人數就是2046人,不能再多了,這個需要時間跟人脈的
串聯,何時領到這筆錢我不知道,但最多就是讓你領到20
46人」、「對碰獎金有封頂,但是對等獎金領8代不封頂
,我推薦他、他又推薦別人,一直下去,我可以領8次,
這樣有沒有嚇死人,這些人全部一輩子的對碰獎金我都領
的到,這個叫做自動購,不工作都還有收入,睡覺都還有
收入,所以加入風淩、小P讓你有機會當有錢人,這樣好
不好?」、「你現在加入的位子就是最好的位子,往下可
以領8代,領多久?領永久。我們可不可以世襲?你可不
可以領到懶得呼吸再傳給下一代?這個東西是一輩子的你
知道嗎?領永久你知道嗎?公司存在多久你就領多久,這
樣瞭解嗎?所以要把公司顧大,公司做大,賺更多錢,我
們就跟著賺錢,這樣好不好?」等語,有訴外人即傳銷商
黃建賓等人提出之招商說明會錄音光碟及本院刑事庭當庭
勘驗該光碟之勘驗筆錄可參。是由上述證據可知,風淩公
司之制度設計導致傳銷商僅需自己加入卡位,縱不推廣、
銷售商品,只要其上線有持續介紹他人參加並將該新入會
者排入其下線,未推廣銷售商品之傳銷商仍可領取安置見
點獎金及輔導對等獎金,明顯有違多層次傳銷建立多層級
組織以「銷售商品」之本質,自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
⑶再者,證人即承辦風淩公司報備案之科員蘇○○於本院刑
事庭審理證稱:多層次傳銷的商品本質很重要,本來傳銷
是有買東西也有拉人,但如果商品變成用不用都沒關係,
主要是要拉人進來抽獎金,傳銷商的收入不是因為銷售商
品,就會變成變質的多層次傳銷。判斷變質多層次傳銷其
中一個考量是看核發的獎金占商品銷售額的比例,獎金比
例在40%以下比較不會有問題,50%至60%會審慎監管,
若達60%以上就會嚴格監控,若有公司達90%以上,我們
不可能認可,因為能發90%的獎金表示沒有成本、成本很
低或售價很高,拿了錢只是在發獎金而已。風淩公司的傳
銷商品課程不像一般日用品等實體商品可以一直反覆消費
、產生實質交易,課程不可能一直上,變成要拉人去上這
個課程,且傳銷商為什麼要買3組一模一樣的課程(指同
時買3球)?這就是有問題的。我們還發覺他們賣課程給
從沒上過電腦課程的歐巴桑、歐吉桑,這些歐巴桑根本從
沒上過網,只是為了賺錢,這個當然就是虛的東西等語。
是風淩公司傳銷商品課程不僅售價高昂,對傳銷商而言更
是無關緊要,傳銷商購買商品目的僅在取得介紹他人參加
以領取獎金之資格,同一傳銷商購買3球目的更是在快速
累積獎金。可見風淩公司傳銷制度,從制度設計及實際運
作結果觀之,確屬金錢遊戲而為變質之多層次傳銷。
5、至風淩公司實施本件多層次傳銷行為,固曾向公平會報備
,實施期間並經公平會多次要求補正,公平會亦曾派員以
實地查訪之方式實施業務檢查,風淩公司更因違反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遭裁罰等情,有公平會107年2月2日公競字
第1071460102號函所附風淩公司報備資料、公平會業務檢
查資料、三次處分書完整資料、公平會108年6月3日公
競字第1081460489號函所附風淩公司歷次報備補正之完整
資料、公平會105年8月29日公競字第1051460898號函所
附公出報告2份可參。然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實施多層次傳
銷行為前,向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為應履行之法定義務
,並非等同於經公平會認可該事業未來實施之多層次傳銷
行為必然合法。公平會雖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主管機關
,然其僅為行政機關,僅能就傳銷事業有無違反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所定行政罰則部分進行審查,並無權判定傳銷事
業是否應負同法所定之刑事責任。自不因風淩公司傳銷制
度業曾經公平會實質審查即屬合法。
6、綜上,乙○○為風淩公司負責人,丙○○為風淩公司總經
理,與乙○○共同擬定風淩公司多層次傳銷制度並據以執
行,綜理風淩公司一切業務,丁○○則為風淩公司副總經
理,從事招攬民眾成為傳銷商、分享傳銷商發展組織等重
要業務。而乙○○、丙○○、丁○○自104年3月間起至
105年7月31日止,以風淩公司名義經營多層次傳銷,在
多處以定期召開說明會及透過傳銷商個別招募他人之方式
,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成為傳銷商,其運作模式及獎
金制度則均分如前述。而風淩公司傳銷制度屬變質之多層
次傳銷,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足認風淩公司係以乙○○
為首,與丙○○為非法多層次傳銷制度之共同擬定及執行
,丁○○則積極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其等以風淩公司為
名,實際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18條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丙○○、丁○○以前
詞置辯,並不足採。原告因支付入會費59,700元成為風淩
公司傳銷商,有提領現金之存摺紀錄、信用卡刷卡紀錄等
附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818號影
卷第75、76頁),然因被告從事違法之多層次傳銷管理事
業,致原告無從依正當之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銷售商品
或服務之方式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受有損害
,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各人
所負責之業務固非完全相同,然其等行為合併主要侵權行
為後,同為損害發生之原因,且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即應負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故原告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
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9,700元,應予准許。
至系爭刑案卷之會員清單資料卷四所附資料,雖有記載原
告累計領取獎金5,468元,惟此僅為單一數字記錄,且為
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未提出相應之領取獎金證據
資料為佐,尚難以此即認定原告領有獎金而應予扣除,併
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59,70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風
淩公司自110年5月21日起、乙○○自108年4月12日起、莊○
○、丁○○自110年4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民法第
184條第2項之規定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就原告另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之部分,則無庸再為論述,併
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課程商品名稱及授課時數
┌─┬──────┬───────┬────────┬─────────────┐
│編│商品名稱│104年5月向公│105年3月22日向│事業手冊所載課程內容說明│
│號││平會報備之授課│公平會報備變更後││
│││時數及售價│之授課時數及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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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行銷入門│3小時│1小時│一、基本操作:│
││課程1堂│3,990元(104│3,900元│1、基礎上網│
│││年12月26日變更││2、如何申請e-mail│
│││為3,900元)││3、如何上網登入小P團購網│
│││││4、如何登陸(按:應為錄之│
│││││誤)公司網站│
│││││5、如何登錄會員專區,了解│
│││││各區功能│
│││││二、基本概念:│
│││││1、何謂網路行銷│
│││││2、網路行銷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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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路行銷基礎│3小時│1小時│一、基礎操作:│
││課程1堂│3,900元│3,900元│1、如何申請Facebook帳號及│
│││││基礎功能│
│││││2、如何申請Line帳號及基礎│
│││││功能│
│││││3、如何申請微信帳號及基礎│
│││││功能│
│││││4、如何操作小P團購網之各│
│││││區功能│
│││││二、基礎運用:│
│││││1、如何有效運用網路工具│
│││││2、成功案例解說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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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路行銷進階│3小時│1小時│一、初階操作:│
││課程1堂│3,900元│3,900元│1、Facebook→增加好友,發│
│││││佈動態、文章分享│
│││││2、Line→增加好友,發佈動│
│││││態、文章分享│
│││││3、微信→增加好友,發佈動│
│││││態、文章分享│
│││││4、小P團購網→如何使用購│
│││││物金及折扣金│
│││││二、進階操作:│
│││││1、網路行銷的談話藝術│
│││││2、網路行銷的分享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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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路行銷高階│3小時│1小時│一、進階操作:│
││課程1堂│4,500元│4,500元│1、Facebook→加入社團、開│
│││││立社團、社團功能操作│
│││││2、Line→加入群組、開立群│
│││││組、群組功能操作│
│││││3、微信→開立公眾平台、功│
│││││能操作│
│││││4、小P團購網→如何使用折│
│││││扣金的分享序號│
│││││二、高階操作:│
│││││1、網路行銷的夢想實踐與落│
│││││實│
│││││2、網路行銷的通路佈局與實│
│││││務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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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務開發基礎│2小時│1小時│一、商品開發:│
││課程1堂│4,500元│4,500元│1、商品分類│
│││││2、商品宅配及到店服務的區│
│││││別│
│││││3、商品開發進件流程│
│││││4、實務演練│
│││││二、基本概念:│
│││││1、小P團購網的起源與發展│
│││││2、各大團購網及團購商品的│
│││││比較│
│││││3、小P團購網的未來趨勢與│
│││││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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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務開發進階│2小時│1小時│一、廠商簽約:│
││課程1堂│4,500元│4,500元│1、廠商洽談流程│
│││││2、簽約合約解析│
│││││3、簽約需知及注意事項,事│
│││││前準備│
│││││4、副約文件填寫│
│││││二、實務操作:│
│││││1、提供範例作為學習及參考│
│││││範本│
│││││2、實際案例演練│
│││││3、商品開發資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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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購買編號1所示課程者成為銀級傳銷商。│
│2、購買編號1至3所示包套課程者為金級傳銷商。│
│3、購買編號1至6所示包套課程者為鑽石級傳銷商。│
│4、實際授課時數:│
│編號1至4所示4種課程在104年4月至8月間授課總時數為5小時,編號1至6所│
│示6種課程在104年9月至105年7月間授課總時數為6小時(104年9月或不足6小│
│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