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聲減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本院93年度上更
(一)字第99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附表所示各罪,犯罪行為之時間及判決確定之日期,均係在95年7月1日之前,故定應執行之刑時,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