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1861號聲請人 陳添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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