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74號聲請人 孫連生 代理人 林詠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藍福水電工程│87-ND-4900至│12│12,000│││股份有限公司│87-ND-4911│││├──┼──────┼──────┼──┼───┤│002│藍福水電工程│87-NJ-0023至│3│1,500│││股份有限公司│87-NJ-002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