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04號聲請人 李鴻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53│├──┼──────────┼───────┼──┼──┼──┤│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59│├──┼──────────┼───────┼──┼──┼──┤│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194│├──┼──────────┼───────┼──┼──┼──┤│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