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160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徐金仁 訴訟代理人 余福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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