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秀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月瓊王姿穎王詩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之文件,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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