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8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87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博謙
  被   告  戴國恩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871號返還簽帳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7月16日下午3時33分在本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施若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640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64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商店特約事項契約(本院卷第25至27頁),
但被告違約,致使原告受有代墊之損失,淨額為新台幣51,6
40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及爭議款項聲明書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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