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0號原告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年度司
促字第15926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由原告前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知,原告係以兩造間鋼構物料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法律關係對被告為工程款之請求。而兩造就系爭工程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系爭工程契約書第16條第6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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