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偕同原告辦理變更登記,將臺東市○○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為甲○○與乙○○分別共有,甲○○應有部分為000
0000分之九六九九○,乙○○應有部分為0000000分之000000
0。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原告所有,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重測
前為知本段二○五三之三四號,面積一萬二千八百三十二平方公尺,原告曾持系
爭土地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因無法清償債務至遭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系爭土
地,嗣由被告拍定。系爭土地自設定抵押、鑑價、拍賣、拍定,均係以知本段二
○五三之三四號、面積一萬二千八百三十二平方公尺計算,嗣原告接到地政事務
所換發新所有權狀,則因地籍圖重測而變更記載系爭土地為地號青林段一五八○
號、面積增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