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嘉豐輪胎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8年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1月至98年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㈥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㈦聲請人配偶 廖勝和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預納郵費新臺幣1,70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㈢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㈣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