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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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毛金章 住臺南市○○區○○路○○○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三)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是否有其他債務人積欠聲請人債務?如是,請詳列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並詳細載明下列事項:
1.各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權之金額、債款原因及種類。
2.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3.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五)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是否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債務協商?如是,請釋明該金融機構完整名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請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目前任職之公司(詳細全稱)、雇主及其連絡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並提出最近兩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九)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