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蔣添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庭娃娃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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