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42號

原告 龎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561號執行事件關於債務人 鄒慶鴻 在監獄之保管金帳戶強制執行程序,查該帳戶遭扣押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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