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84號
原告 王文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宸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