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聲字第5號
聲請人百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隆
共同
代理人 廖威智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懿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北訴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一一年度北訴字第一號事件之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1年6月16日開庭審理程序訴訟指揮恐有適法性之疑慮,為維護訴訟上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