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國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昆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品毅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1,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