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86號

原告 孟祥瀚

訴訟代理人 鍾秉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展元 聲請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惟被告蕭展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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