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11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