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六一號原告乙○○彰化縣伸右原告乙○○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離婚之訴,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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