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余永崧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0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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