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貳萬元,乙○○繳納之保證金叁萬元均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丙○○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各於該偵查案件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九十三年度偵字二○四三號)、叁萬元(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九號)後,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乙○○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