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註:若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
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
又本件若經查明聲請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再或聲請人有其他下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本院亦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
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附表(★更生及清算)
一、管轄權:‧補提聲請人、聲請人之母、聲請人子之最新戶籍謄本。
‧提出協商成立證明文件(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部債權銀行訂立之協議書影本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陳報與最大債權人協商成立之每月應還款金額為何?‧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
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陳報聲請人與旅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是何關係?何以95、
96年度有來自該公司之營利收入?‧陳報聲請人於協商成立時受僱於何公司?或是自己從事小
規模營業(作生意)?‧陳報聲請人於協商當時每月月薪或收入為何?(請提出證
據)‧陳報聲請人何時被上開公司解僱或未再營業?(請提出證
據)‧陳報聲請人何時「毀約」不履行與銀行之協商協議?‧陳報聲請人毀約時,在何處工作?每月月薪或收入為何?‧陳報聲請人自何時起在大業國民小學當警衛?‧請提出證據證明聲請人目前擔任警衛月薪為17,280元。
‧提出「聲請人」、聲請人「母」、聲請人「滿二十歲以上
之子女」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投保薪資額資料)、及健保投保資料‧提出聲請人聲請人97年1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單‧提出聲請人96年、95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提出聲請人之母親96年及95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陳報聲請人有無其他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之人數(其應分
擔扶養聲請人之母)‧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為何人,其應分擔扶養聲請人之子(說
明何以聲請人之配偶無需負擔扶養義務,而僅受聲請人1
人扶養)‧陳報聲請人「母」、「滿二十歲以上子女」有無工作(如
有,其月薪收入為何)、渠等之個人總存款金額、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登記謄本)、車輛(車牌號碼)‧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
條第2項共3款之表明事項分別列出一般債權人、有擔保債權或優先債權人、自用住宅借權債權,並列明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分別釋明上述所列各債權成立之原因‧提出聲請人之最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
告、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影本‧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依同上條例第43條第5項規定
項目列出)‧釋明聲請人曾否向法院聲請其他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破產案件?如有,請陳報上開案件之受理法院、案號、目前進行情形?法院已否裁定准許或駁回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補正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
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釋明聲請前二年內迄今有無為任何無償行為(如贈與)、
有償行為(如買賣)、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如拋棄繼承、拋棄債權、抵銷、承擔債務、允許額外利益)‧釋明聲請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
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於本件聲請前是否有與他人任何訂立雙務契約,而當事人
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釋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之所得總額(請
扣除聲請人自己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請列出計算式並提出證明)包括:
(1)聲請前兩年內所有收入種類(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等)、來源、期間、數額(新台幣),並釋明之。
(2)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種類(含支出職業上需要、生活費、房租等)、原因、數額(新台幣),並釋明之。
‧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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