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4號抗告人驛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6年度勞訴字第64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合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