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被告甲○○原名 周益 訴訟代理人 潘東瀚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渠就離婚部分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就有關請求被告應給付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六十萬元,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部分,則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