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博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1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1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三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7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75、977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35、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如附表編號2、7至19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犯行,且犯罪時間接近等情,爰依上開各罪之關係,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間某日至104年9│104年9月24日│104年12月10日│││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690號│23690號│73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106年度訴字第6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3日│105年12月13日│106年10月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26號│106年度訴字第639號││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5日│││日期│││(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680號│16680號│18681號││├───────────┴───────────┴───────────┤││編號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3、4月間某日至104│104年10月間某日至104年│105年12月19日│││年11月22日│11月22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667號│5667號│1458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2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27號│106年度易字30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9月2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50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501號│106年度易字第3030號││決├────┼───────────┼───────────┼───────────┤││判決確定│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0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031號│5031號│975號││├───────────┴───────────┴───────────┤││編號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3月17日至106年5月│106年3月13日前某日至│106年3月15日至106年5月│││21日│106年3月16日│12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少年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412號│字第176號│30719號等│├─┬────┼───────────┼───────────┼───────────┤│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1號│107年度訴字第1902號│107年度訴字20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5日│107年10月5日│107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1號│107年度訴字第1902號│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決├────┼───────────┼───────────┼───────────┤││判決確定│107年8月27日│107年10月29日│108年4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60號│626號│5565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9-12曾定應執行有期││││10月│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5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5次)│├──────┼───────────┼───────────┼───────────┤│犯罪日期│106年3月15日至106年5月│106年3月15日至106年5月│106年3月15日至106年5月│││12日│12日│1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719號等│30719號等│30719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107年度訴字第2062號││決├────┼───────────┼───────────┼───────────┤││判決確定│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65號││├───────────────────────────────────┤││編號9-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5│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5│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4│││月2日│月2日│月29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31號│3031號│303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9號││決├────┼───────────┼───────────┼───────────┤││判決確定│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1號││├───────────────────────────────────┤││編號13-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17次)│有期徒刑1年4月(13次)│有期徒刑1年5月(6次)│├──────┼───────────┼───────────┼───────────┤│犯罪日期│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6│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6│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6│││月30日│月30日│月30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67號等│字第67號等│字第67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77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977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977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77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977號等│108年度上訴字第977號等││決├────┼───────────┼───────────┼───────────┤││判決確定│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14號││├───────────────────────────────────┤││編號16-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間某日至106年6│││││月14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67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第字977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77號等││││決├────┼───────────┼───────────┼───────────┤││判決確定│108年9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14號│││├───────────┼───────────────────────┤││編號16-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