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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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原告 吳珮榛

被告 陳振銘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馬啓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前妻 黃麗月 涉有盜蓋印文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偵查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617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040號詐欺案件卷宗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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