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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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原告 吳珮榛
被告 陳振銘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馬啓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前妻 黃麗月 涉有盜蓋印文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偵查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617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040號詐欺案件卷宗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