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萱虔 (原名: 洪沛騏 )選任辯護人 黃意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關於「106年度訴字第
848號判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關於「106年度訴字第848號判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之記載,係「106年度原訴字第18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之誤,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