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易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80號再審原告 陳寶林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科宏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