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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