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旻諠蔡淑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列載債務人最新姓名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列載債務人最新姓名之郵務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1月2日更名為蔡旻諠,通知函及郵務回執均應列債務人最新姓名始屬適法,有命補正之必要。)二、提出門號0000000000部分之債權的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函及該通知函已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郵務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卷內提出之通知函未列門號0000000000,且通知函及郵務回執均應列債務人最新姓名始屬適法,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4年5月2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煒勳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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