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司民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28號聲請人 蕭永哲 相對人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中民 相對人 王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102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434元。第二審聲請人提起上訴繳納裁判費30,651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共計25,543元(計算式:20,434元×1/2+30,651元×1/2=25,5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