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債權人 莊正馨 債務人 邱慶文 債務人 游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提出請求以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本件所附資料僅債務人邱慶文於本票簽名,債務人游文正並未簽名,何以主張二人須連帶給付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有命補正之必要,倘未約定,僅得以「年息百分之5」計收利息,倘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僅准如前項所示範圍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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