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16號聲請人 林榮泰 相對人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所載方案:「資方(相對人)積欠勞方(聲請人)薪資新臺幣185,035元整,將於104年5月31日前一次償還積欠工資」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4年5月31日前工程款下來將一次償還積欠聲請人之工資計新臺幣185,035元。詎屆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就上開調解結果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僱傭契約因承作蘇花改道路工程之工地在花蓮,得認兩造之債務履行地亦係花蓮,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三、查兩造關於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103年11月7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相對人)現積欠勞方(聲請人)薪資計新臺幣18萬5,035元整將於104年5月31日前,一次償還積欠工資。資方承諾蘇花改工程處不論於何時將工程款匯入公司帳戶,無異議一次給付積欠工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係爭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