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靜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翁偉玲
法官張景翔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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