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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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陞銘 原告 江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9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趙振燕